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722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景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就判决第三、四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9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有一辆皖KCY0**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皖KCY0**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或扣押)上述车辆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李东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