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740号原告蒲某某,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夏某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原告。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26日开庭审理,现原告蒲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