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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740号原告蒲某某,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夏某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原告。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26日开庭审理,现原告蒲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