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淮妹与1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吴一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淮妹,1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吴一民,江苏步步高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张淮妹。委托代理人张光辉,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黄伯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育生,该公司职员。被告吴一民。被告江苏步步高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开发区边寿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淮妹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吴一民、江苏步步高超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淮妹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淮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淮妹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