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19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海洲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建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海洲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1901-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海洲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康阳路88号。法定代表人许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纬,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建平。苏州市海洲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建平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苏州市海洲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0488元。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市海洲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9月22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本院寄出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传票均遭退信。经查被执行人李建平系四川省蓬安县人,本院目前无法查知其具体下落。另查,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分别为(2015)园执字第0973号、(2015)园执字第0974号、(2015)园执字第0975号、(2015)园执字第0977号等。本院(2014)相执字第2268号执行案件于2014年12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建平名下车牌号为苏E×××××东风日产汽车一辆。因本案申请人系上述车辆抵押权人,故申请人要求将上述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委托苏州丰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李建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47700元,并向被执行人李建平公告送达了评估报告。后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29日先后两次将上述车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开拍卖,在第二次拍卖中,竞买人徐学亚以人民币124160元竞买成功,且已将拍卖款交至本院。扣除本案执行费2007元,余款人民币122153元已交付申请人。本院又经相关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本院处分方案,亦同意本案未执结部分人民币18335元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建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东风日产汽车,且拍卖款已交付申请人。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本院对本案未执结部分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未执结部分人民币18335元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