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建明与那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明,那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241号原告:杨建明,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那歌,女,1995年9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明诉被告那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明承担。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