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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富与江苏仁爱器材医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946号申请执行人陈富。被执行人江苏仁爱器材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五汛镇工业园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运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富与被执行人江苏仁爱器材医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正在对被执行人江苏仁爱器材医疗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设备及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到多起执行案件,所以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由于处置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证处作出的(2015)盐亭证执字第4号公证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