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2015)1610号罗保连申请执行肖龙、邱正良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保连,肖龙,邱正良,肖正华,毛成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610号申请人罗保连,女,1952年5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申请人肖龙,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申请人邱正良,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申请人肖正华,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申请人毛成芬,女,1968年5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易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节书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3)米易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节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