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石狮市拼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洪健设,王建全,洪丽碧,蔡雅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责人姚润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石狮市拼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中港)大厦。法定代表人洪健设,总经理。被执行人洪健设,男,1963年4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6)。被执行人王建全,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6)。被执行人洪丽碧,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9)。被执行人蔡雅雅,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厦民初字第651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狮市拼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洪健设、王建全、洪丽碧、蔡雅雅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狮市拼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洪健设、王建全、洪丽碧、蔡雅雅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51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枝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