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垦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阮祥伟与丰达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伟,新疆丰达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阮祥伟、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第三师四十五团丰达公司职工,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委托代理人李芝兰,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丰达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第三师四十五团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尚平,新疆丰达农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委托代理人蒋吉祥,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阮祥伟与被告丰达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祥伟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阮祥伟负担。审 判 长 赵 镇 军审 判 员 潘 进 慧代理审判员 刘 娟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艾尔肯江·阿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