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10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仕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忠康,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3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2108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较多且财产已被多次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表示可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10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