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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宇飞与刘旭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飞,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宇飞(身份证号×××),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旭(身份证号×××),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0077号张宇飞与刘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旭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旭银行存款一千八百三十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刘旭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张宇飞债权未完全受偿。鉴于被执行人刘旭现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宇飞发现被执行人刘旭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继全审判员  王智海审判员  李瑞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