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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江本銮与麦仲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本銮,男。委托代理人:林海棠,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清,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麦仲全,男。委托代理人:毛敏,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本銮因与被上诉人麦仲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本銮预缴的二审受理费127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黎淑娴代理审判员  杨 浩代理审判员  冯婉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梁玮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