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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会全与重庆道春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全,重庆道春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457-1号原告李会全,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道春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84号A幢1-6。法定代表人黄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全与被告重庆道春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向原告李会全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李会全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补足案件受理费23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会全撤诉处理。已经预收的部分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负担115元,本院退还115元。审 判 长  万园薇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詹成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幸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