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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靖江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国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靖江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98号光芒大厦北门卫。法定代表人刘建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燕萍,该公司员工。被告倪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国清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熊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