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常熟市长江路266号。负责人冯晓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耀刚。被告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龙腾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惠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许标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