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廖金喜,罗洁玲,麦军弟,陈龙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廖金喜,罗洁玲,麦军弟,陈龙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分)440600000005568。负责人石伟东。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金喜,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5717。被告罗洁玲,女,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3820。被告麦军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039。被告陈龙昌,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7810。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廖金喜、罗洁玲、麦军弟、陈龙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陈龙昌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到庭,被告廖金喜、罗洁玲、麦军弟、陈龙昌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廖金喜、罗洁玲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99981Q114045835745号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廖金喜、罗洁玲向原告申请15万元的贷款用于开分店。具体发放和还款的金额及期限在借款借据中约定。后双方确认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借款期间年利率为16.2%,逾期利息为21.06%,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同时,为确保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被告麦军弟、陈龙昌为被告廖金喜、罗洁玲的借款提供保证,为此,被告麦军弟与原告签订4499981Q614041351428《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被告陈龙昌,与原告签订4499981Q614041351427《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均为: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廖金喜、罗洁玲成功发放了15万元的贷款,被告廖金喜、罗洁玲收到贷款后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从2015年1月17日开始出现拖欠本息的现象,经原告屡次催收,被告廖金喜、罗洁玲至今未偿还所欠款项。而被告麦军弟、陈龙昌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应当为被告廖金喜、罗洁玲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均拒绝偿还所欠款项。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廖金喜、罗洁玲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2641.38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二条、第十六条的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16.2%。逾期罚息利率为21.06%。暂计至2015年4月28日,利息为1794.19元,罚息为1757.16元);2、请求判令被告麦军弟、陈龙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四被告没有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本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利率为年利率16.2%,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30%。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方式。被告罗洁玲作为被告廖金喜的配偶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被告廖金喜从2015年1月17日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15年8月21日,被告廖金喜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2641.38元,利息、罚息合计7163.37元。另查明二:被告廖金喜与被告罗洁玲于200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涉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后者是为了保障前者的履行。以上主从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廖金喜应以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借款,但被告廖金喜从2015年1月17日开始逾期还款,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廖金喜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保证责任被告麦军弟、陈龙昌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廖金喜涉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因被告廖金喜到期未履行还款责任,二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罗洁玲、廖金喜于200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二被告未就该借款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事项提出抗辩意见及举证,故本院认定该笔借款及由此所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罗洁玲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金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2641.38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8月21日,罚息、利息合计为7163.37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21.06%计算)。二、被告罗洁玲、麦军弟、陈龙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4元,保全费582元,合计1786元,由被告廖金喜、罗洁玲、麦军弟、陈龙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莫 曲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苏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