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秋兰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秋兰,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13-1号原告:江秋兰。被告:刘敏。原告江秋兰诉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秋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秋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江秋兰负担。审 判 长 梁国锋人民陪审员 黄昆辉人民陪审员 董蕴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丹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