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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舒阿藕与陶远波、绍兴市建业设计咨询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阿藕,陶远波,绍兴市建业设计咨询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3210号原告舒阿藕。被告陶远波。被告绍兴市建业设计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赵学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德军。本院受理原告舒阿藕诉被告陶远波、绍兴市建业设计咨询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远波、绍兴市建业设计咨询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阿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阿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50元,由原告舒阿藕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