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邓伦理与许东芝、曾文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伦理,许东芝,曾文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保字第35号申请人:邓伦理。被申请人:许东芝。被申请人:曾文泽。申请人邓伦理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许东芝名下的浙C×××××号小型汽车、曾文泽名下的浙C×××××号小型汽车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许东芝名下的浙C×××××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限额为50000元,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曾文泽名下的浙C×××××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限额为50000元,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三、若许东芝、曾文泽分别提供本案标的额50000元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其各自名下车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柯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