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何任峰与王金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59号原告:何任峰。委托代理人梁明,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停。何任峰诉王金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任峰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王金停已履行相关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任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何任峰负担。审判员 何传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蒙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