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郑改华、XX汐与宋清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002号原告郑改华,女,汉族,居民。原告XX汐,男,汉族,居民。被告宋清波,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3号华府名邸大厦6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温沁阳,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郑改华、XX汐诉被告宋清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改华、XX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郑改华、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改华、XX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改华、XX汐负担。审判员 罗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天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