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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盛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长春盛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长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6835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盛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盛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盛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长春盛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营口路1855号,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长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