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初字第2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应会、赵雨涵与姜伟、赵启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会,赵雨涵,姜伟,赵启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238-1号原告:赵应会。原告:赵雨涵。被告:姜伟。被告:赵启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蕾,系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与科苑路交叉口裕林大厦*座。原告赵应会等诉被告姜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姜伟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姜伟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来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