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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骏马购物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骏马购物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马公桥东街154号。法定代表人倪明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骏马购物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骏马购物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余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