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996号原告: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组织机构代码:75850969-5.法定代表人:牛学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华,该公司法务室主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人寿财险)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亳州人寿财险在答辩状中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约定由亳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载有仲裁条款的保险单上没有原告签名,原告亦不予认可,不符合仲裁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亳州人寿财险对本案要求仲裁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余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