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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四季春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1幢1单元11901、12001室。法定代表人张小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青兰,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昕,该公司职员,陕西曲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路以北咸通路东侧聆水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练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紫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咸秦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青兰、卢昕,被上诉人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紫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咸秦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614元退还上诉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唐鸿彬审 判 员  刘联胜代理审判员  常敬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康馥婷附: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