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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322-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信用卡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322-33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韦杏花【列(2015)珠香法执字第3322号】、韦子承(列执3323)、温娜(列执3324)、吴文通(列执3325)、吴永青(列执3326)、吴勇(列执3327)、吴芸龙(列执3328)、夏贤武(列执3329)、肖文民(列执3330)、熊欢(列执3331)、徐共安(列执3332)、徐玲玲(列执3333)、许铁成(列执3334)、唐超(列执3335)、唐明超(列执3336)、王志贤(列执3337)、吴建辉(列执3338)、吴秀玉(列执3339)、夏建全(列执3340)、徐贵(列执3341)、杨胜江(列执3342)、林财富(列执3343)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韦杏花【列(2015)珠香法执字第3322号】、韦子承(列执3323)、温娜(列执3324)、吴文通(列执3325)、吴永青(列执3326)、吴勇(列执3327)、吴芸龙(列执3328)、夏贤武(列执3329)、肖文民(列执3330)、熊欢(列执3331)、徐共安(列执3332)、徐玲玲(列执3333)、许铁成(列执3334)、唐超(列执3335)、唐明超(列执3336)、王志贤(列执3337)、吴建辉(列执3338)、吴秀玉(列执3339)、夏建全(列执3340)、徐贵(列执3341)、杨胜江(列执3342)、林财富(列执334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