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孙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关某某,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关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杨某某A八岁。2012年底被告从孙吴家中出走,不知去向,也不与家中联系,我多方找也找不到。我向村委会、派出所都告知过。被告不回来不能再继续生活。为此,诉讼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抚养费400.00元。诉讼中,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某某无答辩。原告关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孙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一份、孙吴县腰屯边防派出所户、孙吴县腰屯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1日,原、被告自由恋爱半年多后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女杨某某A,现年七岁。原、被告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财产,亦无债务。2012年11月下旬,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开孙吴县,一直没有回来,也没有跟家里联系。现原告以被告离家2年多时间,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述称被告杨某某下落不明已2年多时间,有孙吴县公安局腰屯边防派出所和孙吴县腰屯乡腰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关某某提出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杨某某下落不明,婚生女杨某某A由原告抚养。原告关某某放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合法权益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关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00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守林人民陪审员 胡保连人民陪审员 程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