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龚楠阳与周孝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楠阳,周孝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78号原告:龚楠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翔,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孝榜。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楠阳与被告周孝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楠阳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巧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