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援与被执行人法库东方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谷援,女,汉族,丹东市元一水产品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被执行人法库东方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兴法东路。法定代表人郑普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援与被执行人法库东方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170000.00元,执行费为14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法库东方家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艳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