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4刑初338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杨晓春,内蒙古巨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以玉泉院公诉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渊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杨晓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的同事徐某某共同在中信银行申领了信用卡,2015年1月,二人的信用卡邮寄到单位后,被告人徐某某代领了徐某某的信用卡(卡号为3563918001011374),并未向徐某某告知其代领的事实,后徐某某谎称借用徐某某的手机打电话,其使用徐某某的手机,冒用徐某某的名义将信用卡开卡并将预留联系电话变更为自己的手机号码1301522****,后其持卡消费,逾期未还,截止2016年5月18日,该信用卡共欠款12160.2元,造成徐某某信用不良的记录。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还清欠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我拿上卡以后没怎么花,卡就被我男朋友拿走了。后来我接到催缴电话,我联系了我男朋友让他还款,他说他进行处理不用我管了,后来再催缴的时候,我把钱还上了。被告人徐某某的委托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徐某某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能成立,因为首先徐某某没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其次徐某某没有进行诈骗的主观恶意;第三、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的同事徐某某共同在中信银行申领了信用卡。2015年1月,二人的信用卡邮寄到单位后,被告人徐某某代领了徐某某的信用卡(卡号为3563918001011374),并未向徐某某告知其代领的事实,后徐某某谎称要借用徐某某的手机打电话,便使用徐某某的手机,冒用徐某某的名义将信用卡开卡并将该预留联系电话变更为自己的手机号码1301522****,后其持卡消费,逾期未还。截至2016年5月18日,该信用卡共欠款12160.2元,造成徐某某信用不良的记录。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还清欠款。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冒用了徐某某的信用卡后,该卡一直由其前男友王某某使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报案材料,证明徐某某不知晓自己名下有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并且没有用此卡进行过消费;2、被告人供述,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冒用徐某某的名义,让其前男友使用徐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后徐某某进行还款的事实;3、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某是经办案机关传唤到案;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冒用徐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之后一直被徐某某的男友王某某使用的事实情况;5、信用卡已出账单明细单,证明被徐某某冒用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消费情况;6、账户结清证明,证明徐某某被冒用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欠款已经于2016年6月2日全部结清,该账户状态正常;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所欠款项还给银行并已经取得银行的谅解,同时其并非实际使用该卡的人,故本院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包志军人民陪审员 宋 义人民陪审员 托 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伊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