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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被告何某某,女,1970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