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被告何某某,女,1970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