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杰与周玉文、孙晓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周玉文,孙晓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黄杰,女,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被告周玉文,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被告孙晓隆,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诉被告周玉文、孙晓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黄杰负担。审 判 长 陈 忠代理审判员 杨远秀人民陪审员 李菊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