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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三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晓爱与卢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爱,卢建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185号原告张晓爱。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爱与被告卢建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张晓爱负担。审 判 长  季道军人民陪审员  刘福良人民陪审员  赵增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于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