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三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晓爱与卢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爱,卢建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185号原告张晓爱。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爱与被告卢建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张晓爱负担。审 判 长 季道军人民陪审员 刘福良人民陪审员 赵增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于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