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杰与被上诉人武安全、位漫漫,原审被告范高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杰,武安全,位漫漫,范高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2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杰,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周永辉,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安全,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漫漫,女,199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辉,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范高坤,男,198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孙杰,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国泰财富中心*层。负责人李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军威,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孙杰因与被上诉人武安全、位漫漫,原审被告范高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孙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记周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王红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