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初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与檀胜平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檀胜平,李海燕,李文锋,晏钱芳,袁邦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0004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负责人:程上求,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强,该支行员工。被告:檀胜平,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李海燕,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同上,系檀胜平之妻。被告:李文锋,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晏钱芳,女,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李文锋之妻。被告:袁邦采,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与被告檀胜平、李海燕、李文锋、晏钱芳、袁邦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以贷款得到清偿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之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之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899.5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前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贾玉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