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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铁民、张军、曹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铁民,张军,曹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民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铁民,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曹金玲,女,汉族,无职业。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铁民、张军、曹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军所有的磐石市东宁街馨达花园小区7#-11号营业用房(所有权证号0001xxx,建筑面积521.3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助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闫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