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铁民、张军、曹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铁民,张军,曹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民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铁民,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曹金玲,女,汉族,无职业。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铁民、张军、曹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军所有的磐石市东宁街馨达花园小区7#-11号营业用房(所有权证号0001xxx,建筑面积521.3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助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闫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