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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吕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吕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894号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禄明。委托代理人:黄亮亮,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