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秋生、张俊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生,张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魏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李秋生,男,汉族,1949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武安。被执行人张俊海,男,汉族,住所地魏县。李秋生申请张俊海合伙出资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秋生于2012-9-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樊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