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石市四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忠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四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王忠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53号原告黄石市四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湖北黄石芜湖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562564-3。法定代表人朱秀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美霞,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四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四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四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石市四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审判员  田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梅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