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刘某从李某的抛光加工厂离职后,一直待业在家。同年12月4日、12月13日,位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温州艺冠卫浴有限公司误以为刘某仍在李某处上班,便联系刘某让其将该公司的水龙头产品拉走做抛光加工。刘某在完成部分产品的抛光加工后,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继续抛光加工,仍然向温州艺冠卫浴有限公司隐瞒其已经离职且无法完成抛光加工业务的事实,继续拉走该公司的水龙头产品。后于同年12月19日,将从该公司骗走的水龙头产品共计573件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批水龙头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332元。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在做抛光加工业务,以虚构的刘嘉明的名义向位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温州海瑞洁具���限公司承揽水龙头产品的抛光加工业务,后从该公司拉走水龙头产品560件并于12月19日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批水龙头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024元。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在做抛光加工业务,向位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温州蓝宝石卫浴有限公司承揽水龙头产品的抛光加工业务,后从该公司拉走水龙头产品133件并于当日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批水龙头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384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刘某从李某的抛光加工厂离职后,一直待业在家。同年12月4日���12月13日,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温州艺冠卫浴有限公司误以为刘某仍在李某处上班,便联系刘某让其将该公司的水龙头产品拉走做抛光加工。刘某在完成部分产品的抛光加工后,仍向该公司隐瞒其已离职且无法继续完成抛光加工业务的事实,继续从该公司拉走水龙头产品573件,并于同年12月19日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批水龙头产品价值人民币23332元。2、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在做抛光加工业务,以虚构的刘嘉明的名义向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温州海瑞洁具有限公司承揽水龙头产品的抛光加工业务,后从该公司拉走水龙头产品560件,并于同月19日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批水龙头产品价值人民币17024元。3、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在做抛光加工业务,向位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温州蓝宝石卫浴有限公司承揽水龙头产品的抛光��工业务,同月19日下午,其从该公司拉走水龙头产品133件,并于当日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批水龙头产品价值人民币6384元。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其从李某处离职后,一直待业在家。2014年12月份期间,其隐瞒其已离职且无法继续完成抛光加工业务的事实,从温州艺冠卫浴有限公司骗取水龙头产品573件;后其谎称在做抛光加工业务,以虚构的刘嘉明的名义从温州海瑞洁具有限公司骗取水龙头产品560件;又谎称在做抛光加工业务,从温州蓝宝石卫浴有限公司骗取水龙头产品133件,后将上述骗取的水龙头产品卖掉。2.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明其系温州艺冠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份,其误以为被告人刘某仍在李某处上班,便联系刘某将��公司的水龙头产品拉走做抛光加工。同年12月4日、12月13日,刘某在完成部分产品的抛光加工后,向其隐瞒已经离职且无法完成抛光加工业务的事实,继续拉走其公司的水龙头产品。待其于双方约定交货日期打电话给刘某要货时,刘某手机关机,至今有573件货物未归还。3.被害人洪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刘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其系温州海瑞洁具有限公司负责人。2014年12月17日,刘某谎称自己在做抛光加工业务,向其公司承揽水龙头产品的抛光加工业务。其将公司560件飞利浦单孔水龙头交由刘某抛光加工,刘某在出库单上签名为刘嘉明。同月19日晚上,其打电话给刘某,刘某手机关机失联。4.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刘某谎称在做抛光加工业务,向其承揽水龙头产品的抛光加工业务。2014年12月19日下午,刘某从其公司拉走133件水龙头半成品,打电话给刘某发现刘某手机关机。5.证人顾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自2014年11月底从李某的抛光加工厂离职后,一直待业在家。6.证人顾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以虚构的刘嘉明的名义,谎称在做抛光加工业务,并从温州海瑞洁具有限公司拉走560件飞利浦单孔水龙头,至今未还。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刘某从其抛光加工厂离职的事实。8.证人甘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从李某的抛光加工厂离职后,一直待业在家。2014年12月份,刘某三次将水龙头产品拉到其加工厂让其抛光加工,其将部分产品进行了抛光加工,其余产品因抛光难度大而未予加工。后刘某将拉过来的水龙头产品一次性拉走。9.实物入库凭单、入库单,证明被告人刘某骗取温州艺冠卫浴有限公司、温州海瑞洁具有限公司、温州蓝宝石卫浴有限公司水龙头产品的日期、型��、署名及数量。10.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赃物价值。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刘某经过的证明。12.被告人刘某的身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赃款人民币46740元,返还各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朝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至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