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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玉哲申请执行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哲,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25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825元(其中包含本金70000元,诉讼费875元、执行费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荣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