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金虎申请执行孟玲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54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虎,男性,汉族,39岁,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孟玲华,女性,汉族,31岁,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李金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孟玲华房屋转户到李金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薛秉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