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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汪金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汪金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148号原告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市新区韩村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华,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被告汪金元,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金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保定市蓝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