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慧颖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颖,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慧颖,女。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会生,执行董事。刘慧颖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7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刘慧颖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办理至刘慧颖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