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蓥民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匡全明、曹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梅,匡全明,曹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保字第185号申请人王春梅,女,汉族,1983年12月7日生,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匡全明,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生,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曹蓝云,女,汉族,1972年9月28日生,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王春梅与被申请人匡全明、曹蓝云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匡全明、曹蓝云价值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匡全明、曹蓝云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匡全明、曹蓝云7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收益及债权、股份。二、查封申请人王春梅所有的位于华蓥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号)。申请人王春梅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贺 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