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何俊与汪曦、林刚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曦,何俊,林刚,潘可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曦,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卜文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珂,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武晓权,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刚,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审被告:潘可中,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上诉人汪曦与被上诉人何俊、原审被告林刚、原审被告潘可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曦的委托代理人卜文革、刘珂,被上诉人何俊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晓权,原审被告潘可中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审理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胡龙审 判 员 杨 洋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文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