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汪群芳与周磊、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成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群芳,周磊,左中右电动车服务成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681号原告汪群芳,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周磊,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左中右电动车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诗琪,女,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张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群芳与被告周磊、左中右电动车服务成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群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汪群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群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演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严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