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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文杰与邹丹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杰,邹丹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周文杰。被告:邹丹凤。委托代理人:郭涛,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文杰与被告邹丹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杰、被告邹丹凤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杰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5年1月28日经我院判决离婚。被告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代为收取了原告个人所有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清水桥路xx号新城大厦xx-xx室房屋出租所得的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租金24000元,以及合同押金4000元。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租金以及合同押金,但被告予以拒绝,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所有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清水桥路xx号新城大厦xx-xx室房屋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的租金以及合同押金共计16000元。被告邹丹凤答辩称:被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原告的妻子,于2012年9月21日代为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原告对此是明知的,且该租金收入已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用于家庭开支,原告在双方离婚时亦未提出要求分割该租金收入。现原告以不当得利的案由起诉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周文杰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2012年9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金支付凭证三份,拟证明原告在2012年将涉案房屋租给案外人,被告收取了离婚后2015年2月、3月、4月租金及押金16000元的事实。2.(2014)甬东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已经由本院判决离婚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做处理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邹丹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对于被告代为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收取租金押金是知晓并许可的,且原、被告于2015年1月份离婚时已明确双方的财产,原告未有异议,故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将租金用于生活开支是认同的。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及待证事实均予以认定。被告邹丹凤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被告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原告个人所有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清水桥路xx号新城大厦xx-xx室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收取了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房屋租金24000元,以及合同押金4000元。2015年1月28日,原、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对涉案租金收入主张权利,并明确无其他婚内财产需要分割。本院认为,被告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代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原告知晓许可的情况下,取得其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及押金,合理合法,并不属于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的情形。此外,据被告所述该讼争房屋租金及押金已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支出,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表明该部分利益仍存在于被告处,且原告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也未要求对上述财产利益进行分割,应当认为原告认可被告对上述讼争房屋租金及押金的处分行为,双方并无争议。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所有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清水桥路xx号新城大厦xx-xx室房屋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的租金以及合同押金共计1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文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文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46号;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毛溢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