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X,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何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县XX社区XXX区*排*号。被执行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白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何XX与王XX、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XX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现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蒲民初字第02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